2026年《商标法》修订对企业商标保护与合规的系统性影响
张琴
(一)修法进程与立法定位
202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5年12月22日,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6年6月26日,新法最终通过。从草案到最终文本,立法思路总体延续“问题导向、精准修补、体系优化”的路径,在部分条款上进一步收放调整,体现出对商标注册效率、市场公平、消费者保护和企业出海需求的综合平衡。
(二)2019年法与2026年法的结构对比
| 章节结构 | 8章73条 | 9章87条 |
| 新增专章 | 无 | |
| 立法重心 | ||
| 使用导向 | 相对弱化 | |
| 权利边界 | 侧重保护 |
1. 恶意注册认定标准的精细化
2019年法第4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条款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恶意注册驳回规则,但“恶意”作为主观要件,在实务中证明难度较大,审查标准存在一定模糊性。
2026年修订版第19条调整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核心变化分析:
(1)删除“恶意”要件,引入客观标准:新法以“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替代“恶意”,降低了审查机关的证明门槛,使规制更具可操作性。企业基于主营业务、合理延伸业务、品牌系列、渠道保护、出海计划或防御抢注所作出的合理布局,仍应有解释空间;但明显脱离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计划、以囤积转让或阻碍他人为目的的大量申请,将更容易被纳入规制范围。
(2)程序前移:2019年法中,“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作为已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由(第44条);新法则将其前移至“商标注册的条件”章节,作为注册阻却事由,并通过异议程序(第36条)直接适用。这意味着,欺骗或不正当手段不再只是注册后的清理工具,也可以成为注册前的拦截机制。
(3)行政处罚的引入:新法第54条新增对恶意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恶意申请不再仅面临程序上的驳回、异议或无效风险,还可能产生独立的行政责任,显著抬高了商标投机的违法成本。
企业合规影响:
●商标申请策略需从“数量覆盖”转向“质量导向”,建立申请前的经营必要性论证机制;
●保留内部品牌立项、产品规划和申请决策记录,以备应对审查质疑;
●对历史申请的批量商标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清理明显超出经营需要的注册。
2. 可注册商标要素的扩展
2019年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026年修订版第14条在原有要素基础上新增“动态标志”,并允许其与其他要素组合申请注册。同时,第18条将功能性排除规则扩展至动态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企业合规影响:
●互联网服务、消费电子、影视娱乐、游戏、智能设备等行业应重新盘点动态Logo、APP动效、片头动画、交互界面标识等品牌资产;
●申请动态标志商标时,需准备该标志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证据(如市场销售情况、消费者识别情况);
●注意功能性排除规则,避免申请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动态效果。
3. 禁用标志范围的扩大
2026年修订版第15条在2019年法第10条基础上,新增“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将“中央国家机关”修改为“中央和国家机关”。第16条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修改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合规影响:
●注意“欺骗性”条款的扩展——新法第15条第(八)项在“质量、
●品牌命名和商标检索需更加审慎,避免触及新增禁用标志;
●对涉及政治、历史、民族等敏感元素的标志进行前置合规审查;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基础上新增“工艺”,扩大了误认情形的覆盖范围
(二)在先权益保护:从“注册优先”到“使用与诚信并重”
2019年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26年修订版第21条删除了“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限制,改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是本次修法中在先权益保护领域最重要的突破。2019年法下,未注册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享有保护(第13条第二款),跨类保护以“已在中国注册”为前提。新法删除了这一限制,意味着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可能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当然,个案中仍需证明:商标驰名程度、复制/摹仿/翻译关系、误导公众可能性以及利益损害可能性。但从规则结构上看,新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为完整,回应了网络新经济环境下品牌知名度可能爆发式增长的现实。
企业合规影响:
●对尚未在中国注册但已在境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应加强境内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的积累;
●在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前,即使尚未完成注册,也应保留销售、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以备主张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进行商标检索时,需扩大检索范围,不仅关注已注册商标,还应关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未注册标识。
2. 在先权益范围的扩张
2019年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026年修订版第24条将“在先权利”调整为“在先合法权益”,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修改为“故意抢先注册”。
核心变化分析:
(1)“在先合法权益”较“在先权利”更具包容性,可能为字号、姓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其他有商业识别意义的利益提供更灵活的保护空间。
(2)“故意”较“不正当手段”更强调申请人的主观明知状态,有助于减轻权利人在部分抢注案件中的证明压力,强化申请人的避让义务。
企业合规影响:
●商标注册前的检索范围应扩大至字号、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先合法权益”;
●对同行业或同一区域的未注册商标,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被认定为“故意”抢注;
●对具有在先使用事实的标识,即使未注册,也应评估其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可能性。
(三)商标使用制度:从“线下为主”到“线上线下一体化”
2019年法第48条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026年修订版第2条将商标使用定义置于总则,并明确“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核心变化分析:
在平台经济、直播电商、移动应用和数字服务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线上使用如何纳入商标法评价,过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新法的规定使线上展示、线上推广和线上交易中的标识使用,不再只是商业传播事实,而会直接影响商标确权、使用证据、侵权判断、撤销抗辩和合规审查。
企业合规影响:
●对核心商标建立“线上+线下”双轨使用证据台账
●将线上使用纳入商标使用证据管理体系,系统保存电商平台交易记录、社交媒体宣传内容、直播视频、短视频文案等电子数据;
●明确“仅注册不实际使用、单纯许可他人挂靠使用、象征性使用不能构成有效使用”的司法实践倾向;
2. 依职权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
2019年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026年修订版第57条在保留依申请撤销的同时,新增“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也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核心变化分析:
这是本次修法在使用端监管上的重大变化。过去,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主要依赖利害关系人主动发起申请,不少长期闲置的商标因无人挑战而长期存续。新法赋予商标管理部门主动撤销权,意味着闲置商标清理将不再完全依赖市场主体,行政机关本身可能主动参与清理。
企业合规影响:
●彻底改变“无人提撤三就意味着安全”的惯性认知;
●对核心商标、备用商标、防御性商标和历史遗留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使用证据台账;
●对长期未使用的商标,评估是恢复使用、主动注销还是面临依职权撤销的风险;
●注意新法下“互联网使用”可作为有效使用证据,但需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误导性使用的严格规制
2026年修订版第56条新增:“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核心变化分析:
这一规则回应了实践中“心机商标”问题——部分商标注册后,通过拆分、突出、组合、包装宣传或营销话术,使消费者误以为商品具有特定成分、功效、产地、工艺或质量标准。新法构建了“限期整改+行政罚款+撤销商标”的阶梯式惩戒体系。
企业合规影响:
●全面审查包装、电商页面、直播话术、短视频文案、经销商宣传中的表达方式 – 避免将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
●对“零添加”“ 原生态”“ 手打””等易引发误认的表述进行合规评估;
●注意区分“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与“使用方式具有误导性”两种不同情形。
(四)商标管理程序:效率与公平的再平衡
2019年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026年修订版第36条将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
核心变化分析:
缩短异议期旨在“回应经营主体尽快获权的需求”,压缩商标申请周期、提升注册效率。但对潜在异议人而言,决策及举证时间窗口收紧,需要更快完成公告监测、内部确认、证据收集和异议提交。
企业合规影响:
●建立常态化的商标公告监测机制,尤其对核心品牌、重要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商标动态进行实时跟踪;
●对跨国企业、多品牌集团,建议“先提交简要异议,后于法定期限内补交详细理由及证据”;
●提前准备异议预案,包括在先权利证据、知名度证据和混淆可能性分析。
2. 一年隔离期的限缩
2019年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026年修订版第49条将一年隔离期限定为仅适用于“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撤销、无效宣告以及不续展不再适用。
核心变化分析:
这一调整有助于减少已退出商标对后续申请的不必要阻碍,提高商标资源流转效率。逻辑在于:因不使用被撤销的商标本身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市场不存在混淆风险;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不续展的商标已过宽展期,通常也未使用。
企业合规影响:
●对因不使用被撤销或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后续相同或近似申请的障碍减少;
●但主动注销仍有一年隔离期,需评估库存商品流通和消费者认知惯性的缓冲需求。
(五)商标代理监管:从机构到个人的全链条治理
2019年法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作出规制,特别是要求代理机构对恶意申请等情形承担注意义务。
2026年修订版第65条至第68条进一步系统强化代理监管:1)监管对象从代理机构扩展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2)规定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制度;3)从业人员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4)对签名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5)对委托申请可能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企业合规影响:
●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不应仅比较申请价格,而应关注其专业判断能力、证据组织能力、争议处理能力和海外协同能力;
●要求代理机构对申请商标的注册风险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审查代理合同中的勤勉尽责条款和风险告知义务。
2. 境外商标事务的国内法衔接
2026年修订版第69条新增两项规定:1)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如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经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2)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境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宜并损害相关利益的,依照商标代理机构相关责任处理、处罚。
企业合规影响:
●对在中国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新法提供了由中国主管机关确认境内驰名情况的制度工具,有助于在境外异议、无效或诉讼中组织证据。但需注意,该确认并不当然替代境外主管机关或法院的独立判断;
●坚持“商标先行”原则,在进入目标市场前完成检索、申请和风险评估;
●选择境外商标代理时,应审查其资质和诚信记录,避免遭遇欺诈性代理。
(六)权利保护边界:从“强化保护”到“保护与限制并重”
2019年法第59条规定了对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等的正当使用规则。
2026年修订版第73条新增:“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
核心变化分析:
在维修、配件、兼容产品、二手交易、平台搜索、比较广告和服务适配说明等场景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商标说明商品用途或适配关系,过去缺少明确的法律表达。新法将指示性使用写入法律,在商标权保护和市场信息表达之间形成更清晰的界限。
企业合规影响:
●作为权利人:维权时需注意区分侵权使用与正当使用,避免过度维权;
●作为使用人:在配件、兼容产品、维修服务等场景中使用他人商标时,应确保使用方式符合”指示性使用”要件,且不会导致混淆。
2. 恶意诉讼的规制
2026年修订版第81条新增:“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核心变化分析:
2019年法通过提高惩罚性赔偿倍数和法定赔偿上限强化商标保护,新法则在继续强化保护的同时,更强调权利行使的正当边界。商标权不能被用作不当竞争工具,也不能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制造诉讼的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企业合规影响:
●商标维权应确保权利基础真实、证据充分、权利边界清晰;
●避免将商标诉讼作为打压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商业利益的工具;
●建立维权前的合规审查机制,评估诉讼的必要性、证据的充分性和权利的正当性。
从2019年法到2026年新法,中国商标制度呈现出六个清晰的转向:从线下使用到线上线下一体化使用;从静态标志到动态标志;从打击恶意申请到压缩非使用性囤积;从注册端审查到使用端监管;从国内确权维权到服务企业出海;从强化商标保护到同时规制权利滥用。
本轮修法表明,商标制度正在从“注册数量导向”转向“真实使用、市场秩序、消费者保护和品牌价值导向”。对于企业而言,新法带来的不是单一申请规则的变化,而是商标管理逻辑的系统性升级。未来,商标工作不应只是“申请—注册—续展”的流程管理,而应纳入企业品牌治理体系,贯穿品牌命名、注册布局、线上线下使用、证据留存、许可管理、维权策略、海外保护和合规审查全过程。
在2027年1月1日新法施行前的过渡期,建议企业至少完成六项准备:第一,盘点现有商标组合,识别闲置商标、高风险商标和明显超出经营需要的申请;第二,审查线上使用场景和动态标志等新型品牌资产;第三,建立核心商标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台账;第四,检查包装、电商页面、广告宣传、直播话术和经销商材料中的误导性使用风险;第五,重新评估海外商标布局、抢注监测和驰名证据储备;第六,审查商标许可、代理、维权和诉讼流程,确保权利基础、证据链条和程序行为经得起合规审查。
商标法的全面修订,既是规则更新,也是企业品牌治理能力的一次压力测试。对于真正重视品牌资产的企业而言,新法施行前的过渡期,是重新梳理商标战略、优化商标组合、完善使用证据和提升品牌保护能力的重要窗口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