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商标异议策略的成功实践:以优先权制度与恶意抢注为核心
张琴
在全球化商业竞争中,商标的跨境保护常面临“时间差”与“地域性”挑战。近期,知锦处理的智利“HIPhi”商标异议案件,为客户在智利缺乏在先注册的情况下,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优先权制度与恶意抢注论证成功维护权益提供了经典范例。
一、案件背景
知锦为客户Human Horizons进行全球商标监测服务,监测结果中发现自然人Yinle WANG于2022年1月11日在智利申请了一件第12类“
”的商标,该商标与Human Horizons名下核心品牌“HiPhi”基本相同。Human Horizons希望对Yinle WANG申请的“
”提起异议,然而,其虽然已在全球多数国家申请注册了“HiPhi”或者“
”商标,但尚未在智利进行商标布局,似乎缺乏异议的基础。
二、异议策略的体系化构建
本案中,知锦通过“三步走”策略协助异议人实现攻防闭环:
1. 优先权申请补位:迅速排查异议人近6个月内的商标申请,择定优先权基础,并在智利提交申请并主张优先权,确立法律上的“在先权利”地位。
2. 多法条联动主张:以智利《工业产权法》(19.039号法)第20条h款(混淆可能性)、g款(境外驰名商标保护)、k款(违反商业道德)形成复合抗辩,覆盖形式与实质审查维度。
3. 证据链立体化:域外注册证书、国内外媒体报道、搜索引擎结果等形成“国际使用+本土认知”的证据矩阵,强化审查员对混淆风险与恶意的内心确信。
三、异议策略的落地
(一)优先权的灵活运用:弥补地域性短板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申请人首次在任一成员国提交商标申请后,可在6个月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日期。本案中,异议人Human Horizons虽未直接在智利先行注册“HiPhi”或者“
”商标,但通过补充提交智利申请,主张基于其在泰国的在先申请,成功激活优先权制度。这一操作成功使其智利商标申请日期“回溯”至泰国商标申请日,从而在时间线上形成对被异议商标的优先权压制。
(二)证明恶意抢注:国际知名度与主观意图的双重锁定
智利《工业产权法》(第19.039号)第20条k款明确禁止“违反公平竞争与商业道德”的商标注册。本案中,知锦协助异议人Human Horizons通过以下论点成功锁定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存在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
1. 国际注册与使用证据构建域外知名度:提交中国、美国、新加坡、挪威等多国“HiPhi”及“
”商标注册证书,以及有关异议人高端新能源汽车的大量国内外媒体报道、日本等多国知识产权局认定异议人的HiPhi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裁决,证明该商标在电动车领域具有全球知名度。
2. 混淆可能性:被异议商标“
”与异议人商标“HiPhi”及“
”在商标标识上几乎完全相同,无显著区分元素,且所属类别均为第12类交通工具,构成“准相同商标”(quasi-identical)。
3. 主观恶意推定:被异议人不可能“巧合”地设计出与知名品牌基本相同的商标,尤其是异议人已在多国注册并广泛宣传,推定其注册行为系蓄意攀附商誉。
商标高度相似性叠加异议人国际影响力,形成对被异议人主观恶意的强推定,适当减轻异议人的举证负担,成功说服审查员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
最终,智利工业产权局确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在先申请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应属于恶意抢注,因此决定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
四、对企业的启示
本案展现了国际商标争议中“规则活用”与“证据强攻”的结合艺术。对于有出海需求的企业而言,优先权制度不仅是时间杠杆,更是对抗恶意抢注的战略武器。而恶意抢注的认定,则需通过商标相似性、知名度外溢与主观意图的联动证明,最终实现“以国际影响力穿透地域壁垒”的维权效果。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套用这一异议有效的策略,本案的胜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异议人前期有效的商标全球化布局,因此,知锦建议企业在构建品牌护城河的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 优先权布局前置:在核心市场提前规划优先权申请,尤其针对商标抢注高发地区(如拉美、东南亚)。
2. 全球化证据管理:系统性留存商标使用、宣传及第三方报道记录,便于快速响应异议或诉讼需求。
3. 法律工具协同:善用《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结合当地法律,构建多层次保护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