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申请之诚实信用(一)
汤陈龙
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①,诚信自古以来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落实到知识产权的专利领域,顾名思义,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强调的是:专利申请的行为诚信性,属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法规时间线
在法规上,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源自民法对于民事活动的规定②。在专利领域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最早出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于2007年发布的第45号局令上;在立法上首次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专利申请的法定原则,则是在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③;随后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④,并对实施规定和效力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说明,至此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实现有法可依。
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规时间线和概况可以如下表1所示。
施行时间 | 法规形式⑤ | 法规名称 | 概况 |
2007-10-1 | 国知局局令 |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第45号局令) | 首次明确诚实信用原则,首次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及处理措施 |
2017-4-1 | 国知局局令 |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第75号局令) | 完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及处理措施 |
2021-3-11 | 国知局公告 |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411号) | 丰富、完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审查程序及处理措施 |
2021-6-1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 首次立法明确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2024-1-20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 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政处罚 |
国知局局令 |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 | 对应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完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审查程序、处理措施及行政处罚;废止第45号、第75号局令、以及第411号公告 | |
部门规章 | 《专利审查指南》(2023) | 对应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落实专利审查 |
表1
目前,对于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审查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法律规定,并且依照“《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专利审查指南》(2023)”的指导进行相关审查工作。相关法规文件可以通过国知局官网搜索查询。
二、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规定,并通过“《专利审查指南》(2023)”、“《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进行审查指导,涉及专利审查、专利无效的全流程,可以作为专利审查阶段的驳回条款、专利授权后的无效条款使用,并且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条款使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力的概况可以如下表2所示。
作用阶段 | 作用对象 | 法规依据 | 备注 |
专利初步审查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驳回条款)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阶段会审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属于初步审查范围的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
专利实质审查 | 发明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驳回条款) | 发明的专利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实质审查的驳回情形 |
专利复审审查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1 | 合议组发现专利申请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可对其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 |
专利无效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无效条款)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专利权的无效理由 |
专利申请和专利权使用 |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行政处罚条款) |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表2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专利确权审查的各个阶段,并延伸至专利授权后的无效阶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贯穿性的基本原则,贯穿了专利申请的整个生命周期,因此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保持专利申请的行为诚信性尤为重要。
同时,诚实信用作为专利授权的新法定条件,这也对专利从业人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提升敏感度,即在进行专利申请时,提升识别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敏感度,这有助于减少甚至避免非本意的误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况,以及避免正常的专利申请被误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况;
能辩证陈述,即在正常的专利申请被误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时,具有陈述合理、准确的意见的能力,推进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
三、提升敏感度
国知局对于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审查适用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的相关规定,此规定的第三条列举了八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具体如下:
(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上述规定从重复申请、虚假申请、扰乱秩序等不同维度,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规定。为便于理解,针对上述第(一)至第(七)项的规定,笔者从方案和程序的维度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简要归类,见下表3。注:方案是指用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以及用于申请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
维度 | 非正常情况 | 对应规定项 | 简要提炼 |
方案 | 方案虚假 | 第(二)项 | 使用虚假的方案信息而非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产生的方案来申请专利,对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无贡献可言 |
第(三)项 | 没有研发人员参与研发,利用计算机随机、无序生成的方案来申请专利 | ||
第(五)项 | 无研发条件、研发资源而提交多件专利申请,涉嫌无真实发明创造活动而申请专利 | ||
方案不合理 | 第(四)项 | 出于逃避可专利性审查的目的等,恶意使用不合理的方案申请专利、或者罗列大量非必要技术特征形成权利要求,而实际无限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必要,其本质是出于恶意逃避专利的非正常申请审查 | |
程序 | 重复申请 | 第(一)项 | 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涉嫌恶意增加同质化专利的申请数量,浪费审查资源 |
恶意分散申请 | 第(六)项 | 为逃避非正常申请,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的分散开申请,本质是为逃避非正常申请的审查 | |
恶意变更申请权、发明人 | 第(七)项 | 非经营、非市场竞争需要,出于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变更发明人、设计人 |
表3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关注申请专利的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同时需要关注申请专利的程序的正当性。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可以考虑在方案、程序的维度提升敏感度,考虑专利申请是否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减少甚至避免非本意的误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况,以及避免正常的专利申请被误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况。
四、能辩证陈述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对于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允许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⑥,因此在正常的专利申请被误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时,可以通过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来消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从而推进专利的审查流程;此时,就需要专利从业人员具有辅助申请人梳理陈述意见和证明材料的能力。
证明专利申请不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本质上是证明申请人申请专利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是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进行的专利申请,因此可以着重考虑从证明真实性的角度来梳理陈述意见和证明材料。
证明真实性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从以下维度进行:
1.研发实力证明,即证明申请人具有真实的研发实力,申请人具有提出申请专利的方案的能力;
2.方案真实证明,即证明申请专利的方案具有真实的改进,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是以真实的改进为基础。
研发实力证明和方案真实证明并无强制性的证明材料,任意的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的研发实力和方案真实的材料和证据,均可以作为陈述使用的意见和证明材料。
下表4仅作为一个示例提供可被选择使用的证明材料和内容。注:以下证明内容非是必选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当然能够证明的项目越多,则证明越有利。
证明维度 | 证明内容 | 备注 |
研发实力证明 | 申请人介绍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介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相关产品信息、相关资质、证书等 |
研发团队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人员组成、研发方向、研发人员发表的专利、论文等 | |
研发投入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近年的研发费用、占比等; | |
研发条件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采购的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等 | |
研发成果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已研发的产品介绍、已研发的产品性能对比、已产生的知识产权、论文等 | |
方案真实证明 | 方案所属项目情况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源于的项目、应用的产品,项目已产生的其他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发明人、设计人背景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方案的发明人、设计人的介绍,以发明人、设计人署名的知识产权、论文等 | |
方案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提出专利申请的初衷、所解决的问题、原理、在实际产品中的应用和性能比对等 | |
申请文件撰写过程证明 |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供的交底书、专利代理师与申请人的技术沟通记录、审核记录等 | |
方案的其他相关材料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对应的论文、设计草稿等 | |
其他的能够证明方案真实性的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为专利申请所付出的成本、工作等、申请人所采用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介绍;证明申请人、申请人采用的专利代理机构无动机、无必要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 |
表4
综上,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关注的是申请人申请专利的行为是否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是否弄虚作假;在需要证明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时,也是以证明真实发明创造为主旨。因此在真实研发的基础上,保留必要的证明内容,例如,研发记录、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等均有助于佐证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专利申请秩序正常稳健的运行,杜绝非正常的恶意申请行为,从而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专利从业人员提升专利工作过程中的敏感度,预先排除可能的非正常申请情况,并为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建议,维护专利申请的正常秩序,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①出自孟子·离娄上。
②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现行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注:民法通则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日)失效。
③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④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⑤注:专利法是专利的法律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专利法的配套性法规,用于对专利法中的具体条款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国知局局令是由国知局发布的法规性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专利行政管理工作;专利审查指南是国知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用于规范专利审查工作。
⑥《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专利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线索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启动专门审查程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或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法律手续办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