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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申请中数值范围撰写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数值范围是限定技术特征的重要方式,广泛应用于产品参数、工艺条件、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的界定。其撰写质量直接影响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保护范围合理性、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判定。

《专利审查指南(2026)》(以下简称《指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其内容紧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以下简称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各项具体要求、审查原则、程序和标准等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解释和细化规定,数值范围的撰写同样需严格遵循法律要求。以下根据专利法及细则,以及《指南》的相关规定,来解析数值范围的撰写,以尽可能使其能满足审查形式和实质要求。

一、数值范围的基本表达方式与术语规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数值范围的撰写需采用清晰、准确的表达方式,以避免歧义。根据《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规定,数值范围的表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优先采用数学符号表达

数值范围应尽量以数学方式明确界定,例如“≥30℃”“>5”“10-20kg”等。这种方式能精准反映技术特征的边界,减少解读争议。需注意,数学符号的使用需保持一致性,避免同一文件中出现“10至20”与“10-20”混用的情况。

2.术语含义的明确

《指南》明确,数值范围中涉及的术语需遵循行业惯例:

“以上”“以下”“以内”通常理解为包含本数,例如“5以上”指的是包括5,“10以下”指的是包括10;

“大于”“小于”“超过”通常理解为不包含本数,例如“大于5”指的是不包括5,“小于10”指的是不包括10。

若技术方案中术语的含义与上述惯例不一致(如“以上”实际不包含本数),需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避免审查员对保护范围产生误判。

二、说明书对数值范围的支持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指出,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需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该范围。具体需满足以下要求:

1.实施例的覆盖性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也就是说,当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窄时,可以只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权利要求覆盖的范围较宽时,除了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之外,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例如,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如范围为10-100时,需包含10、100或接近的数值,如12、98);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如50)。

例如,若权利要求为“一种合金,含铜(5%,30%](或,5%<含铜量≤30%)”,说明书中应至少记载5%、30%附近(如6%、29%)及中间值(如15%)的具体配方及效果,以支持该范围的概括合理性。

2.避免“推测性范围”

若数值范围的概括包含推测内容,且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将被认定为超出说明书支持范围。

例如,某申请权利要求为“一种催化剂,反应温度为[-50℃,500℃](或-50℃≤反应温度≤500℃)”,但说明书仅记载了[20℃,100℃](或20℃≤反应温度≤100℃)的实施例,且未说明低温或高温下的可行性,则该范围因缺乏支持而不符合要求。

三、数值范围的新颖性规避要点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4节指出,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避免现有技术范围完全覆盖

若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10%,35%)(重量)的锌(或,10%≤重量占比<35%)和[2%,8%](重量)的铝(或,2%≤重量占比≤8%),余量为铜。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20%(重量)锌和5%(重量)铝的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则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钛基合金,包括重量占比范围为(0.001%,1.0%](或,0.001%<重量占比≤1.0%)的至少一种镧系元素、其余为钛和杂质。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重量占比为0.5%的至少一种镧系元素、其余为钛和杂质的钛基合金,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落在了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内,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2.处理部分重叠或有一端点重合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h,10h](或,1h≤烧成时间≤10h)。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h,12h](或,4h≤烧成时间≤12h),由于烧成时间在[4h,10h](或,4h≤烧成时间≤10h)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等离子喷涂方法,喷涂时的喷枪功率为(20kW,50kW](或,20kW<喷枪功率≤50kW)。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喷枪功率为[50kW,80kW](或,50kW≤喷枪功率≤80kW)的等离子喷涂方法,因为具有共同的端点50kW,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3.两端点重合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或者1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 [40℃,100℃](或,40℃≤干燥温度≤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和100℃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和75℃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圆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mm,105mm](或,70mm≤圆环直径≤105mm)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干燥温度为[50℃,70℃](或,50℃≤干燥温度≤70℃)的石墨烯负载氯氧化铋 – 碱式碳酸氧化铋光催化剂的制法。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 40℃,80℃](或,40℃≤干燥温度≤80℃)的石墨烯负载氯氧化铋 – 碱式碳酸氧化铋光催化剂的制法,由于本申请的干燥温度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的干燥温度数值范围内,且两者没有共同端点,因此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针对以上新颖性问题,可以采用的撰写策略为:通过检索明确现有技术的数值范围,若需保护的范围与现有技术部分重叠,可在撰写时将范围缩小至现有技术未覆盖的区间。

四、数值范围的创造性考量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记载,若数值范围的选择产生了超出预期的效果(如性能突变、效率显著提升),则具备创造性。

1.突出数值范围的技术效果差异

在说明书中需明确记载数值范围内外的效果对比。例如,某合金的强度在“[5%,10%]铜含量(或,5%≤铜含量占比≤10%)”时突然提升30%,而低于5%或高于10%时强度仅为常规水平,则该范围因效果突变而具备创造性。

2.避免“常规选择”

若数值范围是现有技术范围内的常规取值(如现有技术为[10,100](或,10≤x≤100),本申请为[20,30](或,20≤x≤30),且无特殊效果),则不具备创造性。撰写时需通过实验数据证明该范围的特殊性。

例如,若本申请中记载“微粒活性炭有效粒径为[0.61mm,0.8mm](或,0.61mm≤有效粒径≤0.8mm)”,现有技术记载“活性炭颗粒的有效粒径为[0.6mm,1.3mm](或,0.6mm≤有效粒径≤1.3mm)”,但本申请并未记载[0.61mm,0.8mm]的有效粒径范围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五、修改

1.审通答复修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因此,初步审查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修改申请文件的数值范围时,也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或,20℃<温度≤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或,0℃≤温度≤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60℃≤温度≤80℃)或者[60℃,90℃](或,60℃≤温度≤90℃)。

例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数值范围为X1=[600,10000] (或,600≤X1≤1000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数值范围为X2=[240,1500](或,240≤X2≤1500),因为X1与X2部分重叠,故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对X1进行修改,排除X1中与X2相重叠的部分,即[600,1500],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该数值范围修改为(1500,10000](或,1500<X1≤10000)。如果申请人不能根据原始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证明本发明在(1500,10000]的数值范围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X2=[240,1500 ]具有创造性,也不能证明X1取[600,1500]时,本发明不能实施,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2.分案申请中的数值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因此,分案申请中的数值范围也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数值范围的撰写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环节,需兼顾清晰度、支持性、新颖性与创造性。撰写时应以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准绳,严格遵循《指南》要求,通过精准的术语表达、充分的实施例支持、合理的范围界定,确保权利要求既能有效保护技术方案,又能顺利通过审查。实践中,需结合技术领域特点(如化学领域的组合物含量、机械领域的尺寸参数)灵活调整策略,必要时通过检索规避现有技术风险,最大化专利保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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