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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张雪琴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用于保护企业或个人的创新成果,并鼓励社会公众进行发明创造,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其中,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能够行使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的前提,便是专利权的获取。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获取专利权的一个重要环节,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关系到能否经专利审查机构的审查符合被授予专利权的要求,且还会影响到保护范围,因此,笔者打算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这两方面,对申请文件的撰写分享一些经验。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专利代理师首先要做的是与发明人围绕技术交底书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理解,以便能够在充分理解方案后对其发明构思进行提炼。其中,在技术沟通过程中,专利代理师应当积极引导发明人,针对技术方案与其进行进一步的挖掘,商讨当下提供的方案是否易于被他人规避、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变形实施例,从而对方案进行概括上位,争取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当然,发明人在沟通时往往会站在技术的角度进行阐述,或者否定其他方案的可行性,但专利代理师应当站在专利法的角度进行引导和配合,成为发明人的“第三只眼”。

专利代理师在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后,要提炼出本方案的技术构思,以构建权利要求书的架构和层次。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专利代理师能够充分理解技术交底书本身的方案固然重要,但也要警惕只停留在对技术交底书所提供的材料进行简单复述的层次,理解和思考对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而言均是不可或缺的。

其次,在撰写过程中,不仅要确保权利要求书中已记载有必要的技术特征,也要注意是否引入过多的技术特征,这既可以为是否存在多余的步骤,也可以为是否存在多余的词语限定,如同切换不同的放大倍率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检查。具体来说,在撰写初期,可以从发明点出发,基于各个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寻找到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最小特征集合,在完成撰写后,可以通过实现技术方案的推导是否必须运用到该技术特征这一正向的方式进行验证,也可以通过删除某一技术特征后技术方案是否仍可行这一反向的方式进行验证,从而确保权利要求书能够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种方法不仅限于应用在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中,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同样适用。

再次,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应当具有层次性,且采用同一条从属权利要求保护单个维度的原则进行撰写,以免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出现断崖式的限缩,笔者认为一种方式是对撰写该从属权利要求的目的或者意图保护的对象进行自我提问,避免自己进行无意识的撰写。

说明书的撰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换言之,权利要求书是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说明书则应当进行充分展开。需要提醒的是,撰写时还应当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歧义,例如,针对自造词应当进行相应解释,而对于中文译名并不统一的词,应当补充相对应的英文。

而且,可以依据权利要求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为了使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可以先满足形式上的支持,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分析和拓展,以满足实质上的支持。

建议对每一条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相应分析,包括技术效果分析。从授权的角度,后续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添加至独立权利要求中时,进行创造性陈述的基础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开文件中的内容,因此,针对每一条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相应分析,这易于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能够满足创造性的要求;从专利侵权的角度,若采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则相对于涉案专利,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换言之,若不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则不构成侵权,因此,技术效果在侵权判定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不仅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需要层次,说明书的撰写同样需要层次。后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存在以说明书的内容作为修改依据的情况,因此说明书内容的层次布局,有利于有选择性地限缩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尤其是,在撰写权利要求书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为了控制权利要求项数而对方案进行合并的情形,即便如此,仍应当有基于该合并的权利要求,按照层次进行展开,以免后续将部分技术特征添加至独立权利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再次,不仅限于对每个特征单独进行分析,还可以基于各个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对各个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或者将不同特征关联起来,以应对审查员将各个技术特征单独评价的情况。同时,若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已检索到相关的现有技术,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区别技术特征的优势进行正面分析。

综上,笔者对申请文件的撰写分享了一些感想,但深知那只是撰写技巧的冰山一角,仍有许多知识有待学习和总结。总之,笔者认为作为专利代理师,应当将理解和思考贯彻到整个撰写过程中,在技术中深耕,又回归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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