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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分析

刘东辰

  • GUI专利保护的新趋势

在当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软件专利,其保护范围和审查标准逐渐成为全球专利实践中的热点议题。GUI,作为人机交互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影响着用户的使用体验,而且在商业竞争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加速,GUI的创新和应用范围日益扩大,从而推动了相关专利保护需求的增长。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11日的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修改,并基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依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八号,修订了新版的《专利审查指南2023》[2]。其中,对于GUI相关的修改旨在进一步明确GUI外观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修改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策略、文件准备以及申请的成功率,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了解这些修改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这些修改及其对审查要求的影响,以窥探我国的专利审查规则的发展趋势。

  • 专利审查指南GUI相关的修改

近年来,《专利审查指南》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共进行了三次修改。

2014年第一次修改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

2019年第二次修改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放宽了对图形用户界面所附着的产品载体的要求,强化了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

2023年第三次修改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允许提交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视频文件。这些改动提高了GUI专利申请的精确性和审查效率,帮助申请人更好地保护创新。

在《专利审查指南2023》[2]中,对涉及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定义为:“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即GUI本身无法作为产品,需要依附于其他产品之上。

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的要求方面,《专利审查指南2023》进行了细化完善:

旧版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2023》
产品名称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产品名称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 4.1.1 节的规定,并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例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例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简要说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简要说明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 4.3 节的规定,并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且应当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设计要点应当包含图形用户界面。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在描述产品名称时,旧版审查指南仅要求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审查指南2023》则强调产品名称应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和所应用的产品,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例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为了避免误解,笼统描述指未明确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或未结合实际应用产品的描述。例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不具体,而“手机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则清晰具体。

在产品名称的要求中,删除了“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的要求,将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相关的申请要求另设为单独的部分,以进一步细化明确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的要求。在简要说明的要求中,删除了还“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的要求,避免了重复无意义的申请内容,扩大了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的保护范围。

这里举出一个例子以明确应如何撰写,假设申请人要提交一个涉及智能家居控制界面的专利申请,此时符合要求的产品名称可以为:智能家居控制图形用户界面。而例如:图形用户界面,的名称则过于笼统,不符合要求。

对于简要说明,清应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且应当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设计要点应当包含图形用户界面。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必要时指当图形用户界面涉及复杂的人机交互或具有显著变化过程时,应具体描述这些细节。例如,如果图形用户界面有多层级菜单或动态变化效果,应详细说明其交互方式和变化过程。继续上文的智能家居控制界面的专利申请的实例,符合规定的简要说明可以为:该智能家居控制图形用户界面用于通过触摸屏控制家庭内各类智能设备。界面主要包括灯光控制、温度调节和安全监控等功能。用户可以通过点击和滑动进行操作,界面根据用户选择动态变化,提供实时反馈。而例如:该图形用户界面用于智能家居控制,的简要说明尽管符合旧版规定,并未写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细节,因此不符合新版规定。

进一步的,本次修改引入了局部外观制度并增添了与局部外观制度相关的章节。修改后,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者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进一步的,基于GUI申请的特殊性本章节后续分为3个部分,分别为“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具体的,在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的要求方面,《专利审查指南2023》[2]中要求:“设计要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和其所应用产品设计的,视图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 4.2 节的规定。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申请人至少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在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的要求方面,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情况,申请人可以根据保护需要按照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包括视图带有或者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两种方式。

对于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若申请人希望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在所应用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时,可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对于要求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的,产品名称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其视图还应当满足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2节局部外观设计视图提交方式的一般性规定;简要说明中还应当写明该局部的用途。

对于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专利审查指南2023》[2]中指出:申请人希望保护投射出的图形用户界面和通用型图形用户界面时,可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即“可以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对于可应用于多种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虽然可以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但仍需通过电子设备产品实现图形用户界面的功能,因此要求产品名称中有“电子设备”字样的关键词,由于电子设备并不是指一种具体产品,所以在实践中,申请人可以将简要说明中的产品用途概括为“一种电子设备”。此外,对于以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对其产品名称、视图提交方式和简要说明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上文中智能家居控制界面的专利申请的实例,假如申请人选择保护智能家居控制界面的灯光控制部分,首先需要注意在请求书中特别声明需要保护的局部外观。在简要说明中也应写明该局部的用途,简要说明的一个例文如下:该图形用户界面的灯光控制部分用于控制家庭内各类灯光设备。用户可以通过滑动调节亮度,通过点击选择灯光颜色。界面实时显示灯光变化效果。

在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规定方面,《专利审查指南2023》[2]中明确提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并保留原本关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和变化状态视图提交规定,对于主视图,还明确要求将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起始状态的视图作为主视图,变化状态图的视图名称,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特别的,本次修改还在本部分末尾增加了可以提交视频类文件的规定。具体指出“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表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变化过程的视频类文件。” 必要时指当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变化复杂,难以通过静态图示清晰表达时,申请人应提交视频文件。例如,具有动画效果或动态交互过程的图形用户界面,需通过视频展示其完整变化过程。

对于上文中智能家居控制界面的专利申请的实例,假如申请具体为智能家居控制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此时简要说明可以参考如下: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用于控制和显示智能家居设备的状态变化。用户通过触摸屏操作,界面会根据用户选择动态变化,显示各设备的实时状态。变化过程包括灯光的亮度调节和颜色变化、温度的实时变化显示等。同时,提交的文件也应注意包括起始状态的主视图、关键帧的变化状态图、以及可能需要表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变化过程的视频文件。

 

  • 改动带来的影响及对应的申请建议

对于改动对申请的影响我们先将三种申请方式的申请要求及文件要求进行对比:

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申请要求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

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可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文件要求视图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 4.2 节的规定,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申请人至少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

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视图提交方式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 4.4.2 节的规定。

产品名称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

简要说明中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

申请人可以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视图提交方式还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 4.4.2 节的规定。

产品名称中要有“电子设备”字样的关键词,产品名称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

简要说明中产品的用途可以概括为一种电子设备,简要说明中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

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例如“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人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起始状态所涉及面的视图作为主视图,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完整的变化过程。变化状态图的视图名称,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表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变化过程的视频类文件。

通过上面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要求较为特殊,其为对动态界面的额外规定,与其他申请方式并列。因此在申请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仅需在“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及“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中进行选择。

对于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的申请,其规定与修改前的要求相同,申请人需要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至少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在“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的要求中,仅对GUI所在产品及用途进行限定,对GUI本身的要求较少,因此对于需要适配特殊产品,但功能用途较为宽泛的GUI设计则建议 该方式进行申请。

“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中要求“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因此以该方式进行申请对产品的保护范围更大,但对GUI的功能用途的保护范围较小,对于不存在需要适配特殊产品的GUI设计更推荐以此方式申请。而在“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中,“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可保护的产品范围最大,但对GUI的功能用途的保护范围最小,因此对于实现某种特定用途需求的GUI更推荐以此方式申请。

上述局部外观制度是指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允许申请人仅对产品的某一局部进行设计保护,使得这一部分可以单独受到法律保护。由于GUI的设计中往往只有界面的一部分包含创新元素,引入局部外观制度后,申请人可以针对产品的特定部分提出保护,明确界定保护范围,减少因整体设计相似而引起的纠纷,还能减少了不必要的申请费用。还可简化审查过程,提高了专利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准备申请文件时,除了多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外,申请人可以更多考虑选择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可以令申请的保护范围更加具体和明确,减少了过大的保护范围带来的风险,更好的避免侵权。例如,对于一款智能手机,申请人可以选择只保护屏幕上的图形用户界面,而不包括手机的其他部分。

而基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对于一个GUI界面,申请人也可以考虑将其分为多个局部外观设计,分别进行申请,从而可以保护一个GUI界面内更多的设计元素,以通过更多的申请的组合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在本次修改中特别重要的一点为加入了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表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变化过程的视频类文件的规定。这是由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越来越复杂,传统关键帧视图有时难以完美呈现其动态变化过程,而视频可以便于审查员准确理解动态变化全过程。因此在准备申请文件时,申请人可以提前准备GUI界面的视频类文件。这样,首先,代理人在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可以基于视频类文件获取多余信息要素最少,特征最明显的关键帧用于申请,从而最大限度的扩大保护范围。更进一步的,在可以的情况下,可以便于代理人及时的向专利局提交视频类文件,从而减少修改,进而在不影响保护范围的前提下,加快审查流程。

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需要注意的是,若想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或者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即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需要根据简要说明的内容判断是否为局部外观设计。

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若申请人需要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提交的视图中必须包含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同时产品名称应写明应用产品的名称及要保护的局部,例如“手机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的搜索栏”。简要说明也应特别注意需要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

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不需要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与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相类似,产品名称中一定要有“电子设备”字样的关键词,即以“电子设备”替代应用产品的名称。同时不需要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时名称同样需要写明要保护的局部。简要说明中产品的用途可以概括为一种电子设备。特别注意的是,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时,简要说明中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

若申请人要保护的界面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首先应注意要在产品名称中明确包括“动态”字样的关键词。提交的图片一是需要注意主视图必须为图形用户界面起始状态所涉及面的视图,这是为了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和表达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变化全过程,克服将其中任一个关键帧作为主视图带来的理解上的混乱;二是标注变化状态图的视图名称时,应根注意据动态变化过程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标注。

  • 总结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2023》[2]中对GUI相关部分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允许申请人针对产品的特定部分,而非整体,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细化了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应满足的具体标准。允许提交表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变化过程的视频类文件。

这行修改增强了对GUI界面特定部分的保护,提高了专利保护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引入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有助于减少因整体设计相似而引起的纠纷,明确了保护范围,有利于避免侵权,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保护其创新,同时也提高了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对此次修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改动的主要内容和影响体现在提升了GUI专利的保护范围和审查效率,特别是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和对动态GUI的具体规定,这些都有助于申请人更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创新。适应和响应《专利审查指南2023》[2]的改动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到申请的成功率,也关系到创新的保护范围。预计未来GUI专利审查和保护将继续向着更加灵活、高效的方向发展,以适应技术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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