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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要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通过“专利事务服务”功能提交费减备案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费减备案请求审批合格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出费用减缴请求。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也可在申请后单独提交费用减缴请求。

①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费减资格的条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上述条件。

②办理费减备案时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费减备案请求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费减备案请求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可以减缴的专利收费:

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

④费减力度: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专利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专利收费的70%。

⑤费减规定时限: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专利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未按照以上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⑥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费用减缴请求书的;

(2)费用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3)费用减缴请求不符合费减资格条件和可以减缴的专利收费;

(4)费用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证明材料的;

(5)费用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⑦经验分享:

(1)费用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如果只是企业更名则不需要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

(2)专利申请时没有提交费用减缴请求,按全额已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年费,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的,费减审批合格后缴费人可以申请退款多缴的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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