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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乐高迷你人”基本案情

上诉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商评委)

申请商标:第11525317号[1]、第11528318号[2]“(以下简称“乐高迷你人”)立体商标

复审商品:第28类 玩具;玩具积木;盖房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

审理历程和裁判要点:乐高公司于2012年09月21日在第28类“非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游戏机;电子游艺车;棋类游戏器具;扑克;运动球类;圣诞节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玩具;玩具积木;盖房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商品上申请了两件“乐高迷你人”立体商标,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部分驳回的通知,以申请商标仅有一种玩具的通用图形为由,驳回在“玩具;玩具积木;盖房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上的注册申请。

乐高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经审查商评委作出维持驳回决定。乐高公司不服,先后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院。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商品本身联系紧密,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乐高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因而判决驳回乐高公司的诉讼请求。乐高公司遂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其一,申请商标为玩偶造型,整体未体现出服装方面的明显特征,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视为指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具体表现形式的组件或者构件,不会将该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识别;其二,对商标获得显著性而言,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必须在整体上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乐高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中玩偶存在添加了头发和服装造型、颜色的非固定变化,无法证明该商标与商品来源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北京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乐高公司申请的第34022807号“”立体商标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也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但乐高公司在与第28类玩具相关的衍生类别(如第9类、第16类、第18类、第25类等)申请“”立体商标,部分获得注册。

二、Labubu申请立体商标可行性

泡泡玛特旗下IP拉布布(Labubu)凭借其融合北欧精灵特征与潮玩审美的独特形象,已发展为全球现象级潮玩IP。目前,泡泡玛特已从商标和著作权维度将Labubu的IP形象进行全面保护,但似乎并未就Labubu的整体外观形象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且已有第三方抢注拉布布外观专利。但随着Labubu品牌影响力的扩大,各类无标的造型摆件、钥匙扣、背包、文具等周边侵权产品愈发泛滥,尤其是当下AI技术的迅速发展可能产生的3D打印,AI生成等新型侵权手段,传统平面商标或著作权保护已难以全面覆盖玩偶形象的三维特征。在此情况下,将Labubu玩偶形象作为立体商标申请保护,或成为破解困局的关键路径。

(一)显著性分析

Labubu人偶造型的独特在于其面部的锯齿尖牙、不对称圆眼,突起眉头和邪魅笑容,毛茸茸外表则采用“搪胶+毛绒”复合工艺。类比“乐高迷你人”立体商标,Labubu的玩偶形象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被认为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可能较大,可以尝试提供大量指向单一固定形象的使用证据,以证明具有获得显著性。但在周边衍生类别,如第9类电子产品、第16类文具、第25类服装、第32类饮料等商品上,Labubu玩偶独特的立体形象及四肢特有的比例设计,由于本身不是商品的自身形状或外包装、容器等,且该形象与以上类别没有直接关联,被认为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可能性较大,类比乐高在其他类别注册的“”立体商标,相对容易通过审查。

(二)功能性分析

虽然“乐高迷你人”由于缺乏显著性直接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驳回,并未具体对功能性进行阐述,但从其他立体商标的审查实践看,Labubu玩偶形象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容易被认为具有性质功能性而无法成功注册,比如玩偶、毛绒娃娃的通用形象与Labubu的身体、四肢及毛绒设计密切关联,容易被识别为玩具的自身形状,虽然添加了独创性元素,但这种元素能否足够被作为商标识别仍存在争议。

在实用功能性上,不可否认,目前Labubu的部分衍生产品,比如换装玩偶等,包含了功能性结构,但如果立体商标申请时聚焦于玩偶本身的非功能性部分,比如基础身体轮廓和面部特征,应可以规避功能性审查障碍。而美学功能性可能很难避免,Labubu尖尖的耳朵、9颗独特的锯齿状牙齿以及偷感十足的笑容,正是吸引消费者抢购的关键因素,其外观上独特的“丑萌”美感可能已经超越了商标本身的识别作用,即消费者购买Labubu更多的是考虑其外观美感,而不是其商品提供者。鉴于此,我们认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通过持续宣传强化商标识别功能,比如结合商标“拉布布”、“Labubu”使用等,弱化其立体形象作为独立美学设计的市场吸引力,证以此明相关公众更关注其来源识别作用而非装饰价值。

于Labubu而言,虽然在第28类玩具上注册立体商标难度较大,但在周边衍生类别上申请立体商标仍旧具有可行性。同时。同时参考乐高的立体商标布局,由于Labubu在海外市场销售火爆,也可考虑在立体商标审查较宽松的国家或地区如欧盟、美国等申请注册,更为容易通过审查。

END

三、结语

立体商标的核准注册可能会面临的重重困难,一般主体获得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不仅是由于立体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功能性,对于其积累、获取显著性的要求相较于平面商标更高。虽然Labubu玩偶具有独特的形象设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表明独特设计是商标具有显著性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因此更多的重点需要放在获得显著性及非功能性的把握。

申请Labubu立体商标,短期内可以跨境打击仿冒、保障联名衍生品类扩展,长期内也可以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增加投资权属,尤其是近期《Labubu与朋友们》动画剧本的筹备,立体商标的申请可以进一步帮助IP影视化,延长IP生命周期,助力其实现由“潮玩产品”到“文化帝国”的跃迁。

注释:

[1] (2016)京行终3482号

[2] (2016)京行终3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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